福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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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快讯(记者齐榕)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《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对多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。其中,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最高可罚元。

据了解,该办法所称古树,是指树龄在年以上的树木。根据该办法,古树实行分级保护,树龄在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,实行一级保护;树龄在年以上不满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,实行二级保护;树龄在年以上不满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,实行三级保护。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,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。名木不受树龄限制,实行一级保护。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名木,这些条件分别为:国家领袖人物、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;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、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;分布在名胜古迹、历史园林、宗教场所、名人故居等,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;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;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;其他具有重要历史、文化、观赏、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。

该办法对多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,不得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古树名木,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,公布举报方式,及时受理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,并依法查处。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、保护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;逾期未恢复原状的,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刻划、钉钉子、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,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;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,排烟,堆放重物、易燃易爆物品,倾倒污水、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,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;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,挖坑取土,采石取砂,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剥损树皮、挖根、灌注有毒有害物质,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据悉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、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,给予养护人适当的养护经费补助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、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。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鼓励探索建立古树名木生态效益补偿、保险等制度,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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